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车主犯了难
发布时间:2024-01-22 09:55:49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四十六集聚焦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安装充电桩遭拒,诉请物业公司配合安装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能源加强环境保护,凡是有利于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予以鼓励。原告在自家停车位内安充电桩,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地下车库也并不存在电容量不足的情况,符合安装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九条、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出具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原告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