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台阶踏空后摔伤,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4-03-25 09:15:29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五十一集聚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顾客在酒店台阶踏空后摔伤,诉请酒店赔偿7万余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虽设置了安全标识,但台阶高度超出国家标准,会加剧人员踏空摔倒后的受伤程度,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原告疏于对前方路面的观察,应承担80%的责任。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和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院酌定原告损失共47694.79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二被告赔偿原告8485.06元,不足部分1053.9元由一被告赔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