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车场被撞坏,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08 08:06:30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五十五集聚焦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车辆在停车场被撞坏,车主诉请停车场管理公司赔偿全部修车费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原告将其汽车停放在该停车场,并向被告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由于停车场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监控设施,无法找到造成车辆损害的第三方,现车辆出现损坏,被告应当赔偿。最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八百九十条、八百九十二条和八百九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383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